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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时间:2018-07-25 22:16:07
来源:网络整合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一)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种类

  1、标准审计报告

  ①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

  ①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种类

  1、无保留意见

  重大方面按照适用基础编制,实现公允反映

  2、非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1)错报影响重大但是不具有广泛性(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否定意见: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