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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会计工作交接

时间:2018-07-25 22:16:06
来源:网络整合

  会计工作交接

  一、监交人员

  (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交接要求

  (一)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二)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责任

  (一)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选题

  1、会计工作交接时,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则该问题应由()负责。

  A.接替人和原移交人员共同

  B.原移交人员

  C.接替人

  D.会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B

  【解析】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