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一次的思想汇报缓刑 篇1
2004年底,就在朱某充满希望等待着丈夫归来的日子里,一份来自新疆石河子监狱的资料邮寄到了她的手中。根据资料显示,由于牛玉强保外就医迟迟不归,所以经过研究决定对其刑期顺延,由原来的2008年4月28日释放顺延到2020年4月28日。牛玉强将是最后一个在我国监狱里服刑的“流氓犯”。这对于还满怀希望等待的朱某来说,等于是一个晴天霹雳。因为根据这纸通知,她和丈夫重逢的时间还需要再等16个春秋。
就是从那一刻起,朱某开始为丈夫的事情奔走起来。
就在牛玉强的妻子朱某想得到丈夫为什么要顺延刑期到2020年的答案时,2006年4月5日,新疆石河子监狱正式给朱某邮寄回来一份书面的答复。在这份书面的答复中,监狱方面首先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的犯人延期未归刑期是否顺延的一个文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凡是在保外就医期满延期未归的,其延期的时间都不计算在执行的刑期内。
“我丈夫14年里一直在家呆着,哪里也没去。”朱某认为,丈夫从保外就医结束到被抓回监狱的十几个年头,都应该计算在执行的刑期里。“
同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之间出现了另外一种争论:牛玉强该不该继续为一条已经被废除了的刑法条文继续服刑?
交锋:是继续服刑还是撤销重审
就在朱某还在为了丈夫的刑期奔走申诉的同期,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将采访牛玉强案件所得到的资料与北京多位法学专家或知名律师进行了研讨。在研讨中,关于刑法已经取消流氓罪后,牛玉强是否还应该继续服刑的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给出的观点是: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张平解释道。同时,他认为,既然当初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并且判决已经得以实施。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的案件有错误,才可以撤销原判决。否则,原判决是一定要执行下去的。
而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牛玉强案件原审判决应该撤销、重审。
一月一次的思想汇报缓刑 篇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比例较低,在各行刑制度上并未加以区分。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各个现有项目需逐步细化。第一,管制刑的完善。对未成年犯适用管制刑,在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其依然与家人生活在一起,不影响正常的学习与生活,能够得到家庭的温暖与社会的关爱,有利于其思想改造,改过自新。管制刑的完善从两个方面入手:(1)细化管制刑的内容。法官根据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在管制刑中有选择性的引入一些新的义务内容,如对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保证金等内容,既可以加大管制刑的惩戒力度,又强化正能量的引导,获得公众的认可与支持。(2)建立管制刑易科拘役刑制度。如果判处管制刑的未成年犯不思悔改、拒不履行有关强制性义务时,则可以调整原来的社区矫正判决为拘役刑,如果服拘役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可以考虑恢复管制刑,从而督促未成年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义务,保证行刑效果。
第二,缓刑的完善。对未成年而言,缓刑是对未成年犯实行非监禁刑的有效形式。我国对于未成年犯如何适用缓刑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设立义务性措施。在缓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加纳罚金、支付费用、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接受戒酒、戒毒治疗和精神治疗等。这些义务能够培养未成年犯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促使其与社会之间的融合。(2)建立专门的对未成年犯缓刑观护、考察制度。执行机构负责下列事务:对未成年人缓刑犯进行考察,处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其遵守法定的义务,预防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结合社区服务、道德法制教育、文化知识学习、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缓刑犯适应社会生活;帮助介绍职业,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等,帮助未成年犯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避免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对出现法定撤销缓刑事由及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缓刑犯,及时向法院汇报,并建议撤销缓刑。对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缓刑犯,建议减轻其刑罚,缩短缓刑考验期限。
第三,假释制度的完善。(1)建立假释委员会。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由监狱提请报批,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假释决定权应由一个相对独立的假释委员会来行使,这样更有利于假释适用的公正和效率。(2)放宽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
一月一次的思想汇报缓刑 篇3
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其犯罪心理结构上表现为认识能力的欠缺、意志力薄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容易感情用事。正是由于思想的不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导致犯罪的发生。因此,绝大多数未成年犯都可以通过教化而改邪归正。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从而达到挽救的目的。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
刑罚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呈现出从以监禁刑为主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趋势,国外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逐年上升。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刑罚体制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还不尽完善,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还没有充分发挥。笔者从矫正主体和矫正项目两个方面探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主体的完善
第一,社区矫正权力的移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权力部门,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则是“工作主体”。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只有明确社区矫正权力主体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效能。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取代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更为合理。社区矫正主要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感化工作,这与公安机关的职能不符,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权移交给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充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
第二,社区矫正人员结构的完善。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未受过专业法律方面的学习,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此项工作。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经过培训后实行优胜劣汰,将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剔除社区矫正体系。同时,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才,以此扩大社区矫正人员规模。同时,可大量吸纳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队伍,逐步健全社区矫正人才体系。
第三,学校力量的加入。未成年犯除了大部分为社会闲散人员外,有一小部分为在校学生。对于在校学生的未成年犯,在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后,如果让未成年犯继续在校学习,接受学校教育,不仅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塑造,也更有利于其复归社会。
一月一次的思想汇报缓刑 篇4
社区矫正,有的也称之为社区处遇、社区内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狱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犯罪处遇方式。社区矫正理念发端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重视改造罪犯的人格,以非监禁刑罚措施弥补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社区矫正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行刑的主导方式,是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论。我国关于社区矫正最权威的定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将犯罪较轻的罪犯放置于社区中,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刑法作为公民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补充性,而刑罚则是罪犯触犯刑法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具有其他处罚方式不可比拟的严厉性。刑罚轻缓化思想主张对刑罚持审慎态度,司法者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刑法之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因此,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中教育和改造,去除其性,使其不再为非作歹,又能使其真正适应社会,正是刑罚轻缓化的体现。
2.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过早贴上犯罪的“标签”
标签理论认为,当司法机关、警察、邻里和家人等给某种行为贴上标签并把某些人作为罪犯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负面后果。当未成年犯被贴上罪犯标签时,会促使这些人对标签内容进行消极的自我认同、自我否定,并按照被强加的社会角色的行为模式进行表现,继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对未成年犯采取监狱矫正行刑方式,会使其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隔离,罪犯标签会使其产生心理阴影,认为自己就是一个罪犯,
一月一次的思想汇报缓刑 篇5
一、教育康复矫正职能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意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演进的历史趋势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发展轨线,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刑,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之后,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步、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监狱内部被关押人员的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
直接催生社区矫正制度的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得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结束后,美国许多在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回国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不能适应回归后的社会生活,宁愿重回部队服役。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队生活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便组织人员前往退伍军人住所,向他们提供咨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做好接受教育和重新就业的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美国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经过逐步的演进和完善,现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对被矫治对象进行教育康复,使得早日回归社会的职能。
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康复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应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举
社区矫正实质上既是刑罚执行工作,又是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技术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思想观念、社会态度、心理、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家庭、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矫正对象的正当需要,促使其回归社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既要重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又要重视社区矫正康复矫正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和质量。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刑罚基础制度,要求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强化了定期汇报、及时汇报,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月见面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变更居住地汇报、审批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执行公益劳动制度、集中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增强了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守法遵纪观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制度,做到该表扬的加以表扬,该惩罚的一定要惩罚,有效强化了刑罚执行功能和效能。
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功能,不仅有利于坚持社区矫正的威慑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落实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而且可以深化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规范其行为,促使其走向主流社会。但是作为具有行为恶习和犯罪意识的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众多复杂、多样的问题,同时也有多样的需求。仅仅靠加强对其严格规范的刑罚执行,并不能彻底实现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无论从刑罚执行角度,还是从康复矫正的角度看,社区矫正都是一个大预防的概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的教育,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并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同时要求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要求我们应在深入认识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康复矫正工作,与矫正对象一起解决面临的问题,加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速度,成为守法公民。
三、强化社区教育康复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多措并举。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仍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予以加强。
首先,应加强对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和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所在。社会工作具有“预防、治疗、补救、发展”四项功能,在这样的意义上,社会工作能够满足康复和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的需要。社区矫正的任务和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涉及三个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一是刑罚执行,二是教育康复矫正,三是社会保障。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也应包括刑罚执行性质、教育康复矫正性质、社会保障性质三重性质。由此来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也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社区矫正教育康复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于矫正对象存在问题及需求的复杂性、多样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康复矫正成为必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各地比较关注的是司法所队伍的建设问题,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司法所的人员编制有限,目前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应承担刑罚执行的工作,而且司法所由于人员来源、知识结构、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难以保证社区矫正中康复矫正的专业性。因此,建立一支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负责社区矫正的康复矫正工作,并逐步提高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对保证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第二,应针对每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开展康复与矫正工作。每一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都不相同,所需要的帮助也不相同,因此,应广泛开展个案工作,有针对性进行一对一的康复和矫正,为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个性特征、悔罪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和帮助措施,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加强对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问题的研究并开展工作。尽管被矫正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但是也有许多社会矫正人员共同存在的困扰,对这些共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在较高的层面上统一认识,制定相应有效的应对措施。如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问题,无论是假释人员,还是缓刑人员,在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都存在社会适应问题,这成为他们进入社区矫正系统后最初一段时间内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探索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的社会适应工作,帮助矫正对象快速适应社会。再如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调适问题等等共性问题,都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第四、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促使矫正对象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教育工作是一个相互沟通、情感双向交流的过程。要取得最大的效果,既需要教育者尽职尽责,也需要被教育者的积极配合,因此在社区矫正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可以组织有积极性的矫正对象,由他们现身说法进行法制宣传,还可以组织社矫人员集中进行讨论,让他们明确自己有那些优势,存在哪些问题,让他们对自己下一步教育矫正提出规划和建议等等,其目的就是提高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进行自我教育、加强自我管理、规划自我发展。会离社会正常轨道越来越远,甚至做出比先前行为更恶劣的行为,而社区矫正恰好可以减少因“标签”作用而带来的负面效果。
